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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活垃户外滚动灯箱圾管理条例

作者:admin时间:2021-02-24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市和各区、江北新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域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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